广东药科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 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 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 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统一领导, 教 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制订实验教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监督及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规范地运行。
第三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学生的实验教学工作,具体如下:
(一)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实验教学大纲,明确实验目的、 实验要求和基本技能训练项目等。各类实验课程应按照实验教学 大纲的要求选定实验指导教材。
(二) 不断推进实验室开放,在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 的基础上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原则上要求每门实验课 程至少有一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三) 课程主讲教师为实验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参加 或指导相关实验的教学活动。
(四) 因适应人才培养要求而需变更的实验项目, 各学院应认 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编入实验教学大纲。
(五) 每学期学院必须组织专家对该学期所开设的实验课程 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评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实验教学质量评
价表》并存档备案。原则上要求抽查的实验课程不少于本学期开 设实验课程的 30%,每次抽查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 每学年内, 两个学期抽查的课程尽量避免重复。每学年结束,各学院对抽查 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广东药科大学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总结》 报送教务处。
第四条 实验室(中心)、系(教研室) 作为实验教学的实施 单位,应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 加强实验指导教师的管理, 每学年应填写《广东药科大 学实验指导教师登记表》。
(二) 每学期应根据实验课程的教学进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 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四) 制订实验课程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
1.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要求建立考核方案, 考核方式可分 为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评;
2. 实验课学时占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课程,必须制订 考核方案,对学生的实验基本技能进行考核;
3. 其它包含实验的课程, 其考核成绩应包含实验成绩,实验 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实验态度、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等 综合评定,评分必须有依据。
(五) 系(教研室) 开设的实验课程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时 数编排实验项目,积极开展实验内容改革,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 力和创新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六) 验证性实验应说明实验原理、方法以及实验步骤; 设计 性实验需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 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
案并加以实现;综合性实验要求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 或相关课程知识。
(七) 原则上要求系(教研室) 在每个实验项目所有开课班级 上课结束后完成《广东药科大学实验小结》, 每个实验项目要求 系(教研室) 完成一份实验小结。
(八) 实验室应张贴《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 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教学过程严格按照学校实 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九) 每学年结束前,各系(教研室) 对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 题进行分析,结合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完成《广东药科大学系 (教研室) 实验教学工作总结》,报送学院备案。
第五条 教务处每学年组织专家,对学院、系(教研室)、实 验室(中心) 的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抽查评议,并针对实验教学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的要求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备实验课讲解和指导能力;首次上 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 实验项目原则上要求预试。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协助并督促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 检 查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目的要求、实验 原理、实验步骤、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示范操作应熟练、规范,确保实验 教学的效果和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课上应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 坚
守岗位, 认真巡视,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每个实验项目结束后应认真填写 实验室工作日志,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签字评分,对存在的问 题进行及时的讲评,每份实验报告都应登记成绩。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 目,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积极探讨和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手段, 充实更新实验内容; 开展实验教学方法、 实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四章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要求与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课上课前学生应预习实验内容, 了解实验目 的、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实验课上学生应认真听指导教师讲解,规范操作, 仔细观察,如实记录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现象及结果,通过分析 得出结论。
第十五条 实验课后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并按时提交实 验指导教师评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实验教 学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07〕55 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