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贸〔201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各单位软件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购置。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配置软件资产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后续服务和信息安全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用途、数量等计划,测算经费额度,明确经费来源。
第九条 购置的软件资产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清查、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分类中计算机及软件类项目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记入固定资产;连同实物资产一同购买,没有单独发票的软件资产,可根据实物资产发票合并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单位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四)各单位取得上级或同级单位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视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使用软件资产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对。
软件资产涉及出租出借事项的,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不用超过一年以上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拟处置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整合利用。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第十七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办理。
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卡。
第十九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