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 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包括在教学、科学研究、生 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 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一)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 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试剂盒 等。
(二) 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 1000 元以下) 又不属于材料、 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 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 量具,科教研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 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应做到“公开、 透明、有据可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低值 易耗品采购、使用和管理机制, 实行学校、校内各单位、经费负 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 心、各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 规章制度和监管使用台账。
(二)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科研耗材采购管理 平台(以下简称“耗材平台”)与平台的管理工作。
(三) 各经费主管部门: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 人事处、科技处等经费主管部门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对低值易耗品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低值易耗品经费的财务结算。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出入 库登记管理、使用、存放、保管等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落实本单 位低值易耗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是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低值 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出入库登记管理、使用、存放、保管等环 节承担直接责任,确保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使用合法、合规,接 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原则上要通过学校建立或认可的 采购平台采购。在学校建立的耗材平台采购, 申购人在耗材平台 线上订购、收货、组织验收并与供应商结算。线下采购方式作为 线上平台无法满足采购需要时的补充,必须通过相关审批手续。 学校限额以上(10 万元) 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广东药科大学采购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条 耗材平台线上采购流程
(一) 申请。申购人根据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登陆耗材平台 选购所需低值易耗品。完成选购后提交订单,提交订单审核前必 须核对经费名称、经费代码等相关信息, 并确保经费预算足额。
(二) 审批。通过耗材平台采购的订单须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三)采购实施。申购人直接在耗材平台上按流程采购。
(四) 验收。供应商配送完成后, 由经费负责人组织本单位 三人及以上的验收小组(单数,包括申购人,验收人、经费负责 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在耗材平台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应 验收凭据并确认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及办理 退换货工作。
(五)出入库登记。完成验收的采购项目,由申购人或经费 负责人及时进行出入库登记。
(六) 结算。完成出入库登记的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确 认验收与出入库登记情况,审批通过后, 申购人凭发票及相关材 料办理支付手续或在耗材平台进行统一结算。
(七) 归档。完成结算后,经费负责人必须整理采购过程的 纸质凭证和文件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耗材平台线下采购流程
(一) 申请。如耗材平台上无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商品出售 或同种品牌规格型号商品的价格高于线下价格的, 申购人必须在 耗材平台提出线下采购申请及理由。申请时必须在耗材平台上核 对经费名称、经费代码及准确填写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型号、技术指标、询价材料、拟购置商品供应商名单等信息,并
确保该经费预算足额。
(二) 审批。申购人直接在耗材平台上备案,由经费负责人 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
(三) 采购实施。线下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并按 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 验收。按线上采购流程要求执行。
(五)出入库登记。按线上采购流程要求执行。
(六) 结算。完成出入库登记的采购项目,由经费负责人确
认验收与出入库登记情况,审批通过后, 申购人凭发票及相关材 料办理报账手续。
(七) 归档。按线上采购流程要求执行。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入库、使用登记制 度,建立库存台账,作为校内各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监督检查的 依据。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其他纳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民用爆炸物品, 以及病原微生 物等特殊物品采购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废及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低值品,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办法向资产处提出报废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 擅自处置低值品。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的废物, 由资 产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与采购管理中 心、财务处、 各经费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 收、 出入库登记、 结算、使用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 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经费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采 购过程行为不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不良记录的单 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由国家相关机关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其 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若 被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